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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鄉長一人,綜理鄉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本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鄉長之命,襄理鄉政。各課置課長一人,承鄉長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各課下置課員、技佐、村幹事、助理員、辦事員、書記等。本所設人事管理員、主計員各一人。本所暨所屬機關員額總數最高為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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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課:掌理一般行政、調解行政、自治行政、宗教禮俗、教育文化、墓地管理、兵役行政及協助民防。
- 財經課:掌理財務、公產、出納、協助稅捐稽徵處、土木工程、都市計畫、建築工程公共建設、雨水、污水下水道工程、交通、水利、簡易自來水、違章建築查報處理、市場管理、攤販管理、公用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小型排水設施及協助工商管理、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農產運銷、農情調查、公園、路燈管理、行道樹、水土保持、觀光、地政等事項。
- 環保課:辦理環保行政業務。
- 行政課:掌理印信、文書、檔案、新聞、庶務管理、法制、國家賠償、 研考、便民服務及其不屬各課之事項。
- 社會課:掌理一般行政、社會救濟、公共造產、社區發展、全民健保、醫療補助、急難救助。
前項各課室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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