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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本會會議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會
一、定期大會:每六個月召開定期大會乙次,每次會期三十日,審議總預算之定期大會,如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縣長之要求或經議長請求或由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二、臨時會:經縣長、議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並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但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六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