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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史溯源
議會組職變革
議會沿革
會址變遷
職權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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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職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6條規定本會職權如后:
一、議決本縣規章。
二、議決本縣預算。
三、議決本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本縣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本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議決本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本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此外,定期大會時,縣長、各局室及直屬機關主管應提出施政及工作報告, 並接受議員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