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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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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人數
本會議員係由本縣之選舉人選舉之。以縣劃分為四個選舉區,其名額依人口多寡定之,計以
南竿鄉(第一選舉區)選出五名
北竿鄉(第二選舉區)選出二名
莒光鄉(第三選舉區)選出一名
東引鄉(第四選舉區)選出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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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副議長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名,由全體議員於就職典禮後,即席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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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及審查會 |
(1) 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單位,分為定期大會及臨時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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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大會:
每六個月召開定期大會乙次,每次會期三十日,審議總預算之定期大會,如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縣長之要求或經議長請求或由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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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 |
經縣長、議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並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但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六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 |
(2) 審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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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性質設兩個審查會,分別審查議案,每位議員以參加一個審查會為原則,由議長擬定,並提請大會通過之。 |
(3) 行政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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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行政單位置主任秘書一人、下設秘書二人,並設議事組:主任一人、組員一人,總務組:主任一人、組員二人、書記一人,法制室主任一人,主計室主任一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合計十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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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系統表
議長 |
副議長 |
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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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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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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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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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會計室 |
法制室 |
總務組 |
議事組 |
秘書 |
第二審查會 |
第一審查會 |
紀律委員會 |
程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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