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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時期 省縣自治法時期 地方制度法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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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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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金馬地區終止戰地政務後,依行政院核定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方案」及內政部核定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實施地方自治。省縣自治法公布施行後,福建省縣以下之地方自治應與臺灣省同步法制化,惟該省因轄區不完整,格於其自治財源、自治能力之考量,並為避免組織疊床架屋,浪費有限資源,依省縣自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行政院經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核定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並發布施行,但仍未訂定福建省議會組織規程。八十六年修憲後,省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福建省政府與臺灣省政府在功能上並無差別,所異者惟其規模不同而已,行政院並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並發布施行。
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福建省政府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設省政府委員會議,置委員九人,一人為主席,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福建省政府分設3組,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
1.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2.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3.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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