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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鄉公所編制為鄉長一人、祕書一人、課長四人、主計室主任一人、課員五人、村幹事二人、辦事員二人、技士一人、兼人事管理員一人。
鄉長由鄉內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一次,其職權依據「地方自治綱要」綜理全鄉政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另依第卅六條:一、辦理鄉自治事項。二、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而鄉轄區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國民小學、鄉內人民團體,應受鄉長之監督,公所置秘書一人,承鄉長之命,處理事務,鄉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由民政課長代行。
各課室工作內涵如下:
鄉公所設鄉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鄉長召集,開會時由鄉長擔任主席,討論事項如下:
鄉務會議於必要時,得由鄉長邀請轄區內各村村長參加,亦可邀請警察所所長、國小校長、戶政事務所主任、衛生所代表或相關人民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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