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組織章程

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110.11.19 家長會通過、111.08.18 縣府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係依據「連江縣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含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組織分為班親會及家長委員會。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本校學生家長之姓名、電 話等相關資料送交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內,由本校提供本會適當、獨立之辦公室。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六條:本會依據組織與任務設班親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機構。
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七條:家長會設班親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八條:班親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提案並執行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家長會設委員會,以班級為單位,由會員互選會員代表,每班兩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中如有特殊教育學生 家長,至少應推派一人為特教委員。學校附設幼兒園,至少應推派 一人會員代表為幼教委員。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 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五、研擬審議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 議事項。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及遴聘顧問。
九、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十、其他有關事項。

家長委員會依校務發展需要,得設會務、活動、財務、公關、服務等五個工作小組。
各工作小組工作如下:
一、會務組:負責各項文書作業,會議記錄,會務及會內外公文之收發,檔案資料收管,家長會網站建置,家長意見回應,編輯出版家長會刊,會務推廣宣導事務。
二、活動組:負責策劃各項親師、會員聯誼活動,籌辦募款活動及本會交付之活動。
三、財務組:負責家長會收支預算案,管理家長會會費,建立財務 流程,處理各項收支事項等。
四、公關組:負責親師意見溝通〈含處理申訴及諮詢〉,協助校方處理重大偶發事件,以及一切有助本校教育目標之事務。
家長會內各項連繫工作,校方對外活動接待,以及其他本會相關之公關事務。
五、服務組:負責整合校內家長團體及社區公益組織之各項資源, 協助學校處理增進教學品質事務及活動,參與課程發展研究。組織愛心服務團,配合學校維護交通安全、校園環保綠美化、圖書管理。

第十二條:各工作小組,皆於第一次委員會開會時,依各委員個人興趣及專長分工組成。各工作小組負責人職稱為召集人,得由常務委員擔任,並得由會長任命之。各組召集人可視需要遴聘本會適當專長之委員為工作執行委員,並得報請委員會頒發工作執行委員聘書。各組成員,得由家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三條:家長委員會組成後,由會長遴選常務委員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及依學校實需遴選若干校務委員,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如遇表決有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改進事項。
二、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及交辦事項。
三、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校務委員任務如下:
一、參加學校各項業務所籌組各項委員會議。
二、建議有關本校校務發展之興革事項。
三、評估校務運作績效並提供改進意見事項。
四、研議其他有關校務發展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家長委員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家長委員會為辦理日常事務,置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六條:本會會長得遴聘對本校教育有特殊貢獻及熱心教育者若干人擔任顧問;聘任期間至該屆會長任期屆滿止。

第三章 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第十七條:每學年第一次家長委員會,由前任會長主持會議,由出席委員相互推選會長、副會長。前任會長無法主持會議時,則由出席委員相互推選會議主席。
選舉會議須有家長委員會委員過半數出席,全體家長委員均為候選人,經投票獲票過半數者任會長,票數第二、三高者任副會長;若第一次票選無人超過半數時,以前三高票者列為候選人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任會長,其餘任副會長;如遇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家長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由新任會長依專長及適任性遴聘五位家長委員擔任常務委員及編制所需校務委員數名,每學期應定期召開常務委員會處理會務。
前項選舉結果應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校務委員、家長會委員、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副會長、家長會委員及班級代表,連選得連任,會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列人員任期均至下一學年度新任委員選舉完成日為止。

第十九條:會長因其子女於學期中因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請辭,代理人選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代理之。

第二十條: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辭職同意書,並經由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連江縣政府教育處備查。
副會長、常務委員及校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會長得補派。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不另行補選。

第二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處備查。
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通知之。
前項應出席會議係指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議。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委員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委員召開臨時委員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規定程序決議後,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處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會補選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送教育處核備後,始得就任。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四章 會 員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 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 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活動。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 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每學年國中小第一次班親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幹部協助推動班級業務。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二十六條:召開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或以書面通知各委員簽章追認之。
下次委員會對於假決議如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出席,並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或書面簽章追認,過半數委員同意,視為有效決議。
召開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配偶或其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家長委員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一個月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 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八條: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家長會費。但低收入戶家境清寒者免繳。(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二、捐款及其他收入。
三、以上收入之孳息。
非經委員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 後,提交下次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須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委員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委員會查核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應於本縣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戶名:連江縣立介壽立國民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報告,隨時提供查核,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組織章程經家長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每屆首次委員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組織章程、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會長、副會長、榮譽顧問、常務委員、秘書)報請連江縣政府教育處核備。

第三十五條: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委員會通過,報請連江縣政府教育處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