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由
以下皆隨到隨辦 |
請檢附以下資料,向民政課辦理
電話:77205、76308 分機21、25 |
申請事由
以下皆隨到隨辦 |
請檢附以下資料,向民政課辦理
電話:77205、76308 分機21、25 |
申請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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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總收入要在一倍以內(係指全戶總收入除以除以全戶總人口數,在6500元/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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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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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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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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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郵局存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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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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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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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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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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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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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聯絡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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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佐證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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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低老人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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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內實際居住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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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總收入要在2.5倍以內(係指全戶總收入除以除以全戶總人口數,在16250元/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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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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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屬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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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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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郵局存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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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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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入營役男體位複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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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二份(申請書本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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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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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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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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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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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殊境遇婦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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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總收入要在一倍以內(係指全戶總收入除以除以全戶總人口數,在6500元/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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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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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屬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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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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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郵局存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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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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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役男延期入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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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證書影印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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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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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國家考試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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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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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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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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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吋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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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戶籍謄二份。
申請者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請向本所民政課領取。 |
申請役男短期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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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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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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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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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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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申請人身分證與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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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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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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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縣內實際居住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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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總收入要在2.5倍以內(係指全戶總收入除以除以全戶總人口數,在16250元/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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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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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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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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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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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郵局存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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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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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服兵役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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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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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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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者補助器具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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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戶籍謄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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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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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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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廠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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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或收據(三個月內)。
-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須俟縣府同意後,方可購置。
- 依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補助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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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歸屬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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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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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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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憑證A、B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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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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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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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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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1月1日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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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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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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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金融機關存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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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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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免役證明書、遺失補發、禁役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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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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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吋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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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申請補發須覓保證人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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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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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總收入要在一倍以內(係指全戶總收入除以除以全戶總人口數,在6500元/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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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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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屬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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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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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郵局存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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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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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費繳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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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兵證書遺失、污損、姓名更改、換發、遺失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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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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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吋照片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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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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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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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工代賬臨時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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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總收入要在2倍以內(係指全戶總收入除以除以全戶總人口數,在13000元/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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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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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歸屬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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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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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郵局存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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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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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領令遺失申請補發(或逕向連江縣動員管理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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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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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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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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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吋半相片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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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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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墓穴及納骨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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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身份證影本及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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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生者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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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居本鄉相關證明(例如:戶籍謄本或村長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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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轉、免、回、除、禁役及證明書補發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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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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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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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吋半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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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口求職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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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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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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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免、回、除、禁役、緩召及補充兵緩徵等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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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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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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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吋半相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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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第五類、第六類地區人口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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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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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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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轉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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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衛隊年資時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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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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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職前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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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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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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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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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一方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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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含配偶)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並應記載全戶人口及詳細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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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請附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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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12月5日前檢附購買奶粉及尿布之憑證(收據或發票)、消費明細表及領據(如附件2)按季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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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營養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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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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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寫)有申請人姓名之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產檢紀錄表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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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臺灣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供入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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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夫妻雙方戶口名簿或居留證影本(如申請人設籍於本縣則配偶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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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於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後提出申請,申請審核通過後,始以申請次月為發放補助月份;另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2月10日前檢附購買營養品之憑證(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領據內(附件2),向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提出經費申請,以每3個月請款為原則,通過後逕行撥款給申請人,逾期視為放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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