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組織章程

98/09/21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連江縣立仁愛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協助學校推展國民教育並兼顧社區發展工作之團體,宗旨如下:

  1.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鼓勵家長經由自動參與,學習包容、奉獻與相互尊重之理念。
  2. 保障本校學生在本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讓學生在健康、快樂、安全、希望的環境下學習與成長。
  3. 鼓勵教師士氣、聯絡家長感情、溝通家庭與學校雙方意見,以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及合作,提昇家庭教育,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必要時學校得提供場所辦理會務。開會時由學校提供適當場所辦理。

第四條 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及校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或祖父母,或學生之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三週內,新生於資料登錄確認後提供),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見附件一)與任務,分為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學校委員會代表。

第六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所有會員(學生家長)選出。

第七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由每位家長組成,家長委員會為落實本會宗旨、發展及研究本會會務,依會務發展需要,得設工作小組,以利會務推動。小組代表由各年級推選一人擔任,由各年級家長互選組成之。

第八條 本會設學校委員會代表,設各會委員代表各一名,包括教評會委員代表、校園工程審核會委員代表、性侵害防治委員代表、學生申訴評議委員代表及性別平等委員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從會員中選任之。各項委員會代表依該學年之需求設立。

第九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會長聘請歷任會長及熱心教育人士擔任之。

第十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由會長遴聘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1.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 討論會員之建議事項。
  4. .審議該學年度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5. 選舉學校委員會代表。
  6. 選舉家長委員會工作小組代表。
  7.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4.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5.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 協同會長遴聘顧問。
  7. 選派代表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規定家長會之職責。
  8.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工作小組:家長委員會依會務發展需要,得設教育關懷組、電腦網頁組、活動企畫組、校園規劃組、文書財務組、愛心志工組等工作小組,以利會務推動。

第三章 會議、任期、選任及解任

第十四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年九月二十八日前召開。遇有特殊情形,得由會長召開或由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五條 委員會議以上下學期各召開一次為原則,日期由會長與校方商訂,必要時得由會長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十六條 每年家長代表大會召開之日,即為本會新舊任會長、副會長及全體委員交接。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學校委員會代表、家長委員會工作小組代表任期為一學年,其中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學校委員會代表、家長委員會工作小組代表及總幹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 會長因其子女於學期中因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請辭,其代理人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二十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會提出辭職同意書,並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教育處備查。

第二十一條 副會長及學校委員會代表、家長委員會工作小組代表及總幹事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規定程序決議後,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2. 學校校園工程審核會委員代表。
  3.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代表。
  4. 性侵害防治委員代表
  5. 性別平等委員代表
  6. 其他依本自治條 例第八條 第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7. 前項各類代表應一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受邀請並列席。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2. 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4. 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繳納會費。
  2. 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3. 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

  1. 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委員會之決議案。
  2. 召開家長代表大會。
  3. 召開委員會議及臨時委員會會議。
  4. 聘任幹部、編列工作小組及經費五萬元以下之動支處理。
  5. 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

  1. 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2. 會長請假或出缺時,代理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顧問:

提供會長處理會務之諮詢。

第三十條 總幹事:

  1. 處理各項文書、通知印製及發放。
  2. 聯繫校方及家長會事宜。
  3. 佈置開會場所及作會議記錄。
  4. 設立專帳(必要時)處理本會各項收支。
  5. 於年度交接時,提列帳冊、報表。

第三十一條 工作小組:

  1. 教育關懷組(對應教務處及輔導相關業務):有關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等工作。
  2. 電腦網頁組(對應學校網頁及電腦相關業務):負責本會網頁資料之管理及更新等。
  3. 活動企畫組(對應訓導處相關業務):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及聯誼活動等工作。
  4. 校園規劃組(對應總務處相關業務):參與校園建設規劃等工作。
  5. 文書財務組(由家長會總幹事擔任):處理本會文書及財務相關事宜。
  6. 愛心志工組:所有家長為當然組員,遴選志工媽媽隊長及副隊長各一名,協助其他工作小組及支援學校社區活動等服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家長會費由委員會訂定該學年度之金額。

第三十三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可委託學校代辦,或由本會工作小組(文書財務組)收取,其經費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年收繳一次會費。家境清寒者(鄉公所之證明為憑)可繳交1/2會費。學期轉學者,可斟酌退費,惟不得超過會費之一半。

學期轉入者,斟酌收該學年1/2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要時應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教育部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三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之教育用途如下:

  1. 家長會辦公費。
  2.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4. 其他有關學校之用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應依家長代表大會之決議辦理。家長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會長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