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組織
議員人數
依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六條規定,本縣應選出議員九人,劃分為四個選舉區,其名額依人口多寡定之
- 南竿鄉(第一選舉區) 選出五名
- 北竿鄉(第二選舉區) 選出二名
- 莒光鄉(第三選舉區) 選出一名
- 東引鄉(第四選舉區) 選出一名
議長及副議長
本會議長、副議長各一名,由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會議
• 定期大會:
每六個月召開定期大會乙次,由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三十日,審議總預算之定期大會,如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縣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臨時會:
經縣長、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但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六次,每次不得超過五日。
• 行政單位:
本會設行政單位置秘書長一人、下設秘書二人,並設議事組:主任一人、組員一人,總務組:主任一人、組員二人、書記一人,法制室主任一人,會計員一人,人事管理員兼任,合計十一人、兼任一人。
組織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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